各有关单位,安康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和省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关于我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陕价商发【2014】7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将现行的五类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由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三类合并)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价。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平均0.43元,提高到每立方米平均1.20元标准,水资源费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30元标准不变。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执行与自来水同一标准。
三、按照中、省推行阶梯水价改革要求,在水价中增加每立方米0.18元的户表改造资金。户表改造资金要单独挂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户表改造。
四、适当调整供水价格(具体详见附表)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安康中心城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水价为每立方米3.00元;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81-260立方米之间,水价为每立方米4.50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6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每立方米6.50元。
2、关于多人口家庭用水问题。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5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3、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多层、多户、多套(别墅除外)共表的用户暂按合表用户对待。
4、对实行由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城中村房屋出租户,能够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予以分户计量,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标准。分户前和不能分户的暂按照每立方米3.20元执行,提价影响和合理损耗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出租方对承租方不得擅自加价收费。
5、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统一执行每立方米3.50元。
(二)将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简化合并为非居民用水,实行工商同价,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5.50元。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0.00元。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五、对城市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
水价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采取“水价不变、优惠水量”的优惠政策,即每满3吨,优惠1吨水,优惠的水量不计入阶梯水量基数,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到影响,以维护社会稳定。
六、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特别是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要堵漏降耗,改善服务态度,增设收费服务网点,提高服务质量和供水质量,千方百计降低供水成本;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会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户表改造计划,确保阶梯水价制度的全面落实,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再生水(中水)的利用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洗车、园林绿化等行业使用中水,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七、关于中心城区自备水源问题。
根据《安康市城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5】4号)有关规定,自备水源应限期关闭,故我局今后不再对自备水源的供水价格进行审批,但自备水源应向有关部门缴纳与自来水同标准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八、做好水价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保证水价改革的平稳实行。
九、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2015年6月9日
附表:
安康中心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户表改造资金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用户最终负担价格 |
居民生活用水 | 1.77 | 0.3 | 0.18 | 第一阶梯 0-180(含) | 3 |
第二阶梯 181-260(含) | 4.5 | ||||
第三阶梯 260以上 | 6.5 | ||||
非居民用水 | 2.92 | 0.3 | 0.18 | 5.5 | |
特种行业用水 | 6.02 | 0.3 | 0.18 | 10 | |
平均 | 2.19 | 0.3 | 0.18 | 3.87 |
表注:1、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园林环卫等非居民用户,统一执行每立方米3.50元;
2、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多层、多户、多套(别墅除外)共表的用户暂按合表用户对待;
3、城中村房屋出租户按照每立方米3.20元执行;
4、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5、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